公開徵信說明
公開徵信相關說明
一、依據公益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條規定,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時,應依規定辦理公告及公開徵信,以符責信。
二、勸募團體應於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辦理公開徵信,無網站及刊物者,應刊登於新聞紙或電子媒體。(本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
三、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 。依據本條例第6條及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至少每6個月辦理1次公告。應公告內容為捐贈人基本資料:包括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財物、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
四、本校依法規定需主動公開捐款者資訊;倘若捐款人不同意將姓名公開揭露,請在捐款時點選善心人士或在捐款單上勾選不同意揭露,本校會以善心人士方式揭露。若有相關疑問,歡迎來電詢問(06)2785123#1024 (秘書處公關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