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力證明
依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申請者應提供最近三個月經由金融機構提出中文或英文存款證明新臺幣十五萬之財力證明(美金5,000元)。存款證明僅限提供個人帳戶資料,不接受公司帳戶形式。
-
若存款證明非申請人本人帳戶,另須檢附資助者親筆聲明書(中文或英文),說明資助者與申請人之關係,並保證負擔申請人在臺就學所有費用。
-
全額獎學金得主可以獎學金證明書代替(不接受獎學金申請表)。已獲臺灣獎學金證明者,仍須檢附銀行存款證明新臺幣 3 萬元以上(美金 1,000元)。
依據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於未經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例:學歷證明文件、財力證明、語言能力證明、或本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經驗證;其業經驗證者,得請求協助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