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力證明
依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申請者應提供最近三個月經由金融機構開立新臺幣15萬(美金5,000元)以上之中文或英文財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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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存款證明非申請人本人帳戶,另須檢附資助者親筆聲明書(中文或英文),說明資助者與申請人之關係,並保證負擔申請人在臺就學所有費用(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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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證明僅限提供個人帳戶資料,不接受公司帳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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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獎學金得主請提供獎學金證明書和銀行存款證明新臺幣 3 萬元以上(美金 1,000元)。不接受獎學金申請表。
依據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於未經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例:學歷證明文件、財力證明、語言能力證明、或本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經驗證;其業經驗證者,得請求協助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