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治理與利害關係人互動
2.2董事會運作現況


本校董事置十五人,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為限。除當然董事長外,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提名(其中三名為創辦人代表,十名為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代表,二名由總會選派);由總會另加推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為下屆董事會候選人,並由現任董事自上開提名人選中選認之。目前第十一屆董事會成員有:
董事會行使職權,均依私校法及捐助章程辦理,董事會議召開時程則以配合校務發展為原則,每學年度召開約5次,由董事長以主席召集董事會議。審議重要校務發展計畫、重要規章、預算決算、重大工程、校長之選聘、監督及考核等。
董事均須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會為促進審核校務計畫及重要規章功能,並提升董事會監督學校財務及基金管理的效能,依功能分為財務管理、策略發展、產學合作、永續經營監督及宗教教育等五個小組。並依私校法規定遴選潘恩盛、王宗仁、彭志鴻為監察人。
董事會內部稽核機制
於2011.12.29通過「財團法人長榮大學內部稽核作業要點」。為協助董事會檢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程度,衡量本法人營運之效果及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並有效實施,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內部稽核實施辦法。稽核人員應定期將本法人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送董事會,並將副本陳送監察人查閱。但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本法人或長榮大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並將副本陳送監察人查閱。監察人接獲本法人稽核報告,對本法人或長榮大學重大違規情事,或對本法人或長榮大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於接獲報告後十日內,函報本法人及學校主管機關。